在亲子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婚姻中的亲子鉴定不是儿童游戏。它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幸福。一般来说,男性通常提出在家庭中进行亲子鉴定。男人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所以他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然而,任何女人都不信任双方的情绪,侮辱自己,因此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当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配合时,法院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呢?
案例:张于2000年与王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结婚登记。王于2003年11月13日怀孕。2005年7月,双方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因是张发现王作弊,觉得这不是他自己的女儿,然后他的女儿和王住在一起。2007年3月5日,张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与女儿进行亲子鉴定。测试结论是“排除张与女儿的父女关系”。王辩称,张某在带女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未通知王某并征得其同意,并在鉴定报告出来后未通知王某。因此,不同意评估结论。
根据上文,DNA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检查事实至关重要,DNA亲子鉴定和被告必须配合收集dna亲子鉴定样本(如抽血),如果被告拒绝合作提出亲子鉴定样本(血液),原告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合作进行亲子鉴定,以检测亲子关系(即提供抽血)。但法院命令被告合作DNA如果亲子鉴定没有强制性,那么在亲子诉讼事件中,如果当事人完全无视,就不会这样做DNA亲子鉴定,法院仍不得强迫当事人抽血DNA亲子鉴定。
DNA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检查事实至关重要,而且DNA未经被告本人同意,不能进行亲子鉴定检查的,如果被告拒绝DNA法院有权和义务强迫被告接受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来验证是否有亲子关系。因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被告拒绝合作DNA亲子鉴定,原告得声要求法院强迫被告做DNA亲子鉴定。
法院指示被告接受DNA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亲子鉴定没有强制性,因此被告拒绝提出亲子鉴定样本,拒绝抽血配合DNA亲子鉴定,此时显然不能确定孩子的真实身份,导致孩子的身份不明,如果被告故意避免,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法院提出DNA亲子鉴定要求的要求,法院能否判断原告对鉴定的主张是合法的?目前,法律界对此表示肯定或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