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得强制申请执行

 亲子鉴定问题     |       2021-12-08 17:57

  亲子鉴定一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申请强制鉴定。但是,如果一方有相当大的证据证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推定其亲子关系已建立。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因为它涉及身份关系。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一方有相当大的证据证明被告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急需抚养和教育,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推定其亲子关系的建立。原因如下:

  一是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人际关系的变化,还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加强团结,防止冲突加剧,区分情况,认真对待。双方自愿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履行相当大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与夫妻、子女和他人的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因此,在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有内在的信心,他才能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亲子鉴定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地把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换时机,是判断亲子鉴定中举证障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人的认证责任,申请人的实际权利将难以保护;如果轻视或忽视申请人的认证责任,可能导致滥用权利,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简而言之,亲子鉴定的随机性将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严格掌握举证障碍的认定条件。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建立不利事实,但应严格掌握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第二,申请人已完成同等证明责任;第三,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其不利事实。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亲子鉴定中涉及证据障碍的案件。

  鉴于亲子鉴定的情况极其复杂,很难建立统一的标准。地方法院可以在积极探索和认真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